(2017)陕0602民初43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延安诉被告张霞、雷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安,张霞,雷延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4390-2号原告刘延安,女,汉族,1965年12月27日出生,高中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张霞,女,汉族,现年49岁,现住西安市丰庆路公园天下。被告雷延明,男,汉族,现年54岁,住址同上,系张霞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延安诉被告张霞、雷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延安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延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刘延安承担4870元。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