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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艳庆与李娜、刘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庆,李娜,刘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610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庆,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被执行人李娜,女,1988年4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刘畅,女,1978年7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艳庆与被执行人李娜、刘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被另案正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娜、刘畅名下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张艳庆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的债权数额为63806.00,剩余未执行数额为63806.0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