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5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与贾永亮、孙艳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贾永亮,孙艳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515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1441265260)。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联合区域联合办公大楼*楼。被告:贾永亮,男,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孙艳花,女,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永亮、孙艳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合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贾永亮、孙艳花的起诉。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邢潇潇代书记员 胡清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