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3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军、许金花、白万国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军,许金花,白万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419号原告: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金波,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阳,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山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郭军,男。被告:许金花,女。被告:白万国,男。原告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军、许金花、白万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白万国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且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在七日内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白万国准确的送达地址,亦未撤回要求被告白万国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认定为本案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黑龙江鸡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77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