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金艳梅与吉林市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艳梅,吉林市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135号原告:金艳梅,女,汉族,住吉林市。被告:吉林市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恽鹏州。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艳梅诉被告吉林市大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艳梅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艳梅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艳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金艳梅负担。审判员 胡玉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