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月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02刑初35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月霞,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衢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2015年12月2日因吸毒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行政拘留四日;2016年8月17日因吸毒被衢州市公安局衢州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8月19日因吸毒成瘾被衢州市公安局衢州经济开发区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3月30日因吸毒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4月13日因吸毒成瘾严重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邹军英,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衢州市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7)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月霞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裴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月霞、辩护人邹军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1月8日23时许,郑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徐月霞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给徐月霞500元。徐月霞以500元的价格从“霞霞”(身份不详)处购得约0.7克甲基苯丙胺后,在其住宿的衢州市柯城区梦翔宾馆房间内将前述甲基苯丙胺交给郑某,并容留郑某在前述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期间,徐月霞蹭吸了少量甲基苯丙胺。2、同年1月18日15时许,郑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徐月霞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支付给徐月霞400元。徐月霞以400元的价格从“霞霞”处购得约0.6克甲基苯丙胺后,在其住宿的衢州市柯城区梦翔宾馆房间内将前述甲基苯丙胺交给郑某,并容留郑某在前述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期间,徐月霞蹭吸了少量甲基苯丙胺。3、同年1月19日16时许,郑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徐月霞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支付给徐月霞500元。徐月霞以500元的价格从“霞霞”处购得约0.7克甲基苯丙胺后,在其住宿的衢州市柯城区梦翔宾馆房间内将前述甲基苯丙胺交给郑某,并容留郑某在前述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期间,徐月霞蹭吸了少量甲基苯丙胺。4、同年3月5日16时许,郑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徐月霞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支付给徐月霞450元。徐月霞以450元的价格从程某处购得约0.7克甲基苯丙胺后,至郑俊军住宿的衢州市柯城区浮石路蓝庭酒店8321房间,将前述甲基苯丙胺交给郑某,并蹭吸了少量甲基苯丙胺。综上,被告人徐月霞贩卖毒品四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约2.7克;被告人徐月霞容留他人吸毒三次。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徐月霞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2.7克,情节严重;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应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月霞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徐月霞犯数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徐月霞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月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犯罪事实中,结合被告人徐月霞的供述和证人郑某的证言,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认定为0.4克;徐月霞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建议法庭对徐月霞在三年六个月以内量刑。经审理查明:1、2017年1月8日晚11时许,郑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徐月霞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给徐月霞500元。之后,徐月霞在其入住的衢州市柯城区梦翔宾馆房间内交给郑某约0.7克甲基苯丙胺,并容留郑某在前述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期间,徐月霞蹭吸了少量甲基苯丙胺。2、同年1月18日下午3时许,郑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徐月霞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支付给徐月霞400元。之后,徐月霞在其入住的衢州市柯城区梦翔宾馆房间内交给郑某约0.4克甲基苯丙胺,并容留郑某在前述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期间,徐月霞蹭吸了少量甲基苯丙胺。3、同年1月19日下午4时许,郑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徐月霞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支付给徐月霞500元。之后,徐月霞在其入住的衢州市柯城区梦翔宾馆房间内交给郑某约0.7克甲基苯丙胺,并容留郑某在前述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期间,徐月霞蹭吸了少量甲基苯丙胺。4、同年3月5日下午4时许,郑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徐月霞欲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支付给徐月霞450元。徐月霞以450元的价格从程某处购得约0.7克甲基苯丙胺后,至郑俊军住宿的衢州市柯城区浮石路蓝庭酒店8321房间,将前述甲基苯丙胺交给郑某,并蹭吸了少量甲基苯丙胺。综上,被告人徐月霞贩卖毒品四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约2.5克;被告人徐月霞容留他人吸毒三次。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的前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月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月霞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住宿登记单、历史散客住宿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归案经过,证人郑某、程某、陈某、吴某、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被告人徐月霞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月霞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徐月霞贩卖毒品三次以上,属情节严重;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徐月霞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月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止),并处罚金7000元(罚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柴淑霞人民陪审员 毛益民人民陪审员 王华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如壮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氯胺酮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