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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周学军与被告郭帅、常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军,郭帅,常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2232号原告:周学军。被告:郭帅。被告:常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东风社区常德大道3286号。法定代表人:沈小平,公司董事长。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东楠沙社区居委会107-422号。法定代表人:欧阳杰,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学军与被告郭帅、常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学军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学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军撤回对被告郭帅、常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59元,减半收取729.5元,由原告周学军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谢 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何佳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