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2民初3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192号原告张某,女。被告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马 渊人民陪审员  李兴科人民陪审员  张洪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万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