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3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3192号原告张某,女。被告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马 渊人民陪审员 李兴科人民陪审员 张洪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万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