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4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健与重庆和添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健,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庆和添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4211号原告:胡健,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85148F。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被告:重庆和添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玉祥小区10号附1号至附13号商业街区商铺附12号楼第一层第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925189XL。法定代表人:游万田。原告胡健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庆和添茂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健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健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健负担。审判员 何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若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