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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32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武跃奎与孙仲英、武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跃奎,孙仲英,武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254号之二原告:武跃奎,女,195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一叶,女,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弋中民,男,196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孙仲英,女,195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武,男,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堃,山东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刚,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理人:孙仲英,女,195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武,男,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堃,山东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跃奎与被告孙仲英、武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武跃奎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跃奎撤诉。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元,保全费420元,共计726.5元均由被告孙仲英、武刚负担。审 判 长  王 会人民陪审员  崔文光人民陪审员  曹积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