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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7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星原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星原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济宁天成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晁娜,邢永祥,李红霞,谭瑞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7806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申请人:济宁市星原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市中区安居镇胡庄村南1000米处,组织机构代码56409844-5。法定代表人:邢永祥,董事长。被申请人:济宁天成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龙城美墅小区2号楼东单元4楼西户,组织机构代码57777742-0。法定代表人:晁娜,董事长。被申请人:晁娜,女,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被申请人:邢永祥,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811197404063015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李红霞,女,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811197407044047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谭瑞林,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市星原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济宁天成仓储设备有限公司、晁娜、邢永祥、李红霞、谭瑞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志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