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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申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唐雪武、林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雪武,林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申1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雪武,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锋文,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婉妮,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欢,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再审申请人唐雪武因与被申请人林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粤01民终16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查过程中,唐雪武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坚持要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要求撤回向本院提交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唐雪武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雪武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燕梅代理审判员  陈骏涛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晓欣文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