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823执4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夏江涛、马琴娟、夏景恒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县支行,夏江涛,马琴娟,夏景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40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县支行。地址:闻喜县桐城镇桃园西路316号。法定代表人:蔡庆威,该公司行长。被执行人夏江涛,男,1962年2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被执行人马琴娟,女,1964年5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被执行人夏景恒,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夏江涛、马琴娟、夏景恒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3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闻喜县支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夏江涛、马琴娟、夏景恒为银行存款31649.5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王银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