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1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邢台市靖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宗分公司与李荣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靖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宗分公司,李荣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初721号原告:邢台市靖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宗分公司,地址美林湾物业服务中心,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36020830T。法定代表人:郑志北,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峰,男,195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被告:李荣飞,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广宗镇文明街。原告邢台市靖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宗分公司(简称:靖鑫物业广宗分公司)诉被告李荣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靖鑫物业广宗分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靖鑫物业广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靖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台市靖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宗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世英人民陪审员 王丽影人民陪审员 李卫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