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泉州市信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俞申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信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俞申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301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信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江滨北路1号海景国际花园海丝商业街A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3157678394。法定代表人张秋燕。被执行人俞申新,男,汉族,1986年9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信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俞申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泉仲字313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泉州市信汇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泉仲字3136号裁决书由古田县人民法院执行。古田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国斌审 判 员 张景华审 判 员 张宗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徐 萍书 记 员 陈丽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