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49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庆春、朱玉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春,朱玉和,滁州市恒辉服饰印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49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庆春,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40岁,住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朱玉和,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48岁,住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滁州市恒辉服饰印品有限公司,住滁州市南谯区乌衣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长乐,机构代码:78652799-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庆春与被执行人滁州市恒辉服饰印品有限公司、朱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玉和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玉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641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