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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7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朱峥泓与金亮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峥泓,金亮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7098号原告朱峥泓,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胡基云,浙江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国炯,男,194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金亮,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原告朱峥泓诉被告金亮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峥泓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峥泓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峥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峥泓承担。审判员  张妍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