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7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朱峥泓与金亮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峥泓,金亮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7098号原告朱峥泓,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胡基云,浙江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国炯,男,194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金亮,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原告朱峥泓诉被告金亮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峥泓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峥泓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峥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峥泓承担。审判员 张妍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