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4执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彦琼与王志春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彦琼,王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4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杨彦琼,女,1975年6月19日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斗南镇上可乐村人。被执行人王志春,男,1976年2月3日生,汉族,昆明市盘龙区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彦琼与被执行人王志春离婚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呈民初字第8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志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支付案款36000.00元的义务,全部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4执1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晟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