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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财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蒲佐芬与田苗苗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蒲佐芬,安德芳,冉芹霞,冉金程,郭苗苗,郭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财保157号申请人:蒲佐芬,女,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陕西省。申请人:安德芳,女,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陕西省。申请人:冉芹霞,女,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陕西省。申请人:冉金程,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陕西省。被申请人:郭苗苗,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佳县人,住址、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申请人:郭敏,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申请人蒲佐芬、安德芳、冉芹霞、冉金程因郭敏驾驶登记在郭苗苗名下的车辆发生交通肇事,致冉权死亡,故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郭敏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郭苗苗名下的陕****号大众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毁损财产,避免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郭苗苗名下的陕****号大众牌小轿车予以扣押,期限为一年。二、扣押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害诉讼的其他行为。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蒲佐芬、安德芳、冉芹霞、冉金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塬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俊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