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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执6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山林与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山林,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6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山林,男。被执行人李飞,男。高山林与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5民终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1525.6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4000元依法划拨(含执行费528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5民终8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