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民辖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龙,黄新生,安徽奥泰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辖终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北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89753570。法定代表人:朱奎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龙,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新生,男,50岁左右,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奥泰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花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551829616。法定代表人:许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龙、黄新生、安徽奥泰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3民初27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在合肥市××山区,因此本案应由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陈龙未答辩。黄新生未答辩。安徽奥泰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陈龙以安徽广厦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新生、安徽奥泰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原审被告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应由本案所涉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所涉工程位于安徽省灵璧县,故灵璧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及强制性,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确定本案管辖权,属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玲玲审判员  王九霄审判员  郝菊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紫杨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