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22执3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玉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122执3240号被拘留人王玉标,性别男,出生1957年1月,住址桐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潮泉与被执行人王玉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玉标拒不履行(2015)杭桐商初字第00624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王玉标拘留十五日(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