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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13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易建辉、萍乡市湘东区湘东上湄村煤矿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建辉,萍乡市湘东区湘东上湄村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80号申请执行人易建辉,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湘东上湄村煤矿,地址:萍乡市湘东区湘东上湄村村。法定代表人魏勇,矿长。申请执行人易建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湘东上湄村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湘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湘)劳人仲裁字【2016】16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易建辉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湘东上湄村煤矿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易建辉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湘东上湄村煤矿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及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湘东上湄村煤矿与申请执行人易建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湘东上湄村煤矿对所欠赔偿款计人民币116310元作了付款计划,被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湘东上湄村煤矿且于2017年6月19日支付赔偿款56310元,该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当中,因履行时间较长,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执行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湘)劳人仲裁字【2016】169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湘东上湄村煤矿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易建辉赔偿款计人民币60000元(已品除被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湘东上湄村煤矿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易建辉的5631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湘东上湄村煤矿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据或线索的,申请执行人易建辉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建华审判员  邓 超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智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