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5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朱成民、沈正祥与许红银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民,沈正祥,许红银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5266号原告:朱成民,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沈正祥,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维坊市奎文区。被告:许红银,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朱成民、沈正祥与被告许红银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朱成民、沈正祥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成民、沈正祥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成民、沈正祥负担。审判员 刘慧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