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682执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泽与石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石梅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2执1542号申请执行人:李泽,女,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凤城市。被执行人:石梅霞,女,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凤城市。关于原告李泽与被告石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辽0682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李泽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石梅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戴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