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3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江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张孝平罚金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3执284号移送执行人江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孝平,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张孝平罚金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孝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孝平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通过查控系统查询张孝平无银行存款,无工商、车辆、证券登记信息。2017年6月,本院调查基层干部证实被执行人张孝平在外务工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孝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此,本案的执行标的款2000元及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张孝平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宽洪审判员 吴 伟审判员 晏中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