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3民初9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顾洪虎、顾茂勇与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万福楼项目部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洪虎,顾茂勇,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万福楼项目部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947号之一原告:顾洪虎,男,汉族。原告:顾茂勇,男,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智溥,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新东街156号。法定代表人:杨陆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大林,盐亭县富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万福楼项目部,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393号。负责人:赵文彪。原告顾洪虎、顾茂勇与被告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乐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万福楼项目部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顾洪虎、顾茂勇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洪虎、顾茂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顾洪虎、顾茂勇负担。审 判 长 刘仁辉人民陪审员 哈 敏人民陪审员 杨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小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