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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执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欧阳华春、吴有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华春,吴有财,九江邦利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执第177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华春,男,汉族。1966年1月29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吴有财,男,汉族,1969年8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九江邦利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赤湖产业区F-5、F-6地块。被执行人杨琨,男,汉族,1975年3月7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在执行欧阳华春与吴有财、九江邦利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九中民三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有财、九江邦利益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标的252.74万元(利息暂未计),已执行到位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合议庭评议认为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熊 江审判员 易仁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