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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景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张春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春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23民初1805号原告:景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景泰县一条山镇。法定代表人:张志荣,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生淮,系景泰县房管所所长。被告:张春国,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景泰县。原告景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张春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景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宁忠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刘宏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