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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冯雅珍与陈和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雅珍,陈和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523号原告:冯雅珍,女,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福建纵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和信,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兴活,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雅珍与被告陈和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冯雅珍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雅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雅珍撤诉。案件受理费4445元,减半收取计2222.5元,由原告冯雅珍负担。审判员  陈景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