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冯雅珍与陈和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雅珍,陈和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523号原告:冯雅珍,女,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福建纵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和信,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兴活,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雅珍与被告陈和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冯雅珍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雅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雅珍撤诉。案件受理费4445元,减半收取计2222.5元,由原告冯雅珍负担。审判员 陈景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