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丽丽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丽丽,北京珍果饮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640号申请执行人孙丽丽,女,1964年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珍果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河防口村547号。法定代表人刘毅,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丽丽与被执行人北京珍果饮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怀民初字第01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北京珍果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孙丽丽二○一二年五月至二○一四年十二月期间工资及劳务费共计十六万元。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珍果饮品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丽丽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7年2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即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珍果饮品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本院依法查封其位于怀柔区怀北镇河防口村547号的土地一宗及地上物,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丽丽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珍果饮品有限公司财产或财产线索。另查,被执行人已多年停止经营,对此孙丽丽等人知情,被执行人称正与相关公司交涉土地出让事宜,已达成初步意向,待成交后会将所得款项用于解决纠纷,基于此,申请人孙丽丽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北京珍果饮品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孙丽丽尚未实现的权益,应由被执行人北京珍果饮品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孙丽丽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珍果饮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珍果饮品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少宇审判员 施章义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吉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