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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灵宝市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1282执1071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与灵宝市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灵宝市博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