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行审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申请人驻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马店南方天中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02行审174号申请人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XX,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代均、潘有名,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驻马店南方天中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仕英,经理职务。申请人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南方天中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拒绝履行驻人社监察理决字(2017)第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驻人社监察理决字(2017)第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郑书勤已于2016年3月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且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此,被告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驻人社监察理决字(2017)第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通过本院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赵华云审判员 杨顺风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 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