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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7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邹登荣、襄阳中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中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登荣,襄阳中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中洋公司),肜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7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登荣,女,195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襄阳中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中洋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风汽车大道。法定代表人:肜友林,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肜友林,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邹登荣与被执行人中洋公司、肜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鄂06**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邹登荣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立案开始执行。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洋公司、肜友林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