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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呈瑾与被执行人曹艳、河南力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呈瑾,曹艳,河南力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119号申请执行人李呈瑾,女,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曹艳(曾用名曹燕),女,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河南力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表人曹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呈瑾与被执行人曹艳、河南力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2016)豫1702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曹艳、河南力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曹艳、河南力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书阁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