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6执4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与张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张林,牟帮会,韦先纯,杨少娥,黄天娥,宋绍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45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住所地珙县。法定代表人张静,行长。被执行人张林,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牟帮会,女,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韦先纯,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杨少娥,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黄天娥,女,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宋绍伦,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珙民初字第21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韦先纯在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罗支行XXXXXXXXXX账户的存款XXXXXX元。二、冻结被执行人黄天娥在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罗支行XXXXXXXXXX账户的存款(只进不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祖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仕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