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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终2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陆学莲(曾用名陆静)与冯文彩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学莲,冯文彩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26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学莲(曾用名陆静),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回族,个体,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克拉玛依东路***号*号楼*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文彩,女,193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祥和南一巷***号。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陆学莲因与被上诉人冯文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4民初3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学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陆学莲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上诉人陆学莲己预交,减半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陆学莲负担,余款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琛审判员 曾 敏审判员 冯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晓峰袁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