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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6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金地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清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金地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清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294号原告驻马店市金地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义群,男,该公司经理。被告赵清山,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驻马店市金地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清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8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金地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金地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80元,减半收取78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中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盼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