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8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潍坊汇泉厨业有限公司、潍坊光正实验学校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汇泉厨业有限公司,潍坊光正实验学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8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潍坊汇泉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炳鹏,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光正实验学校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红建,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汇泉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光正实验学校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潍坊汇泉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702民初8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帅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