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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8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洪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815号之一被执行人:吴洪强。上列当事人罚金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402民初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飞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