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8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洪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815号之一被执行人:吴洪强。上列当事人罚金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1402民初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飞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