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与田多良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田多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247号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负责人王有库,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阳波,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田多良,男,生于1987年6月14日,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田多良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6)陕0721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田多良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田多良下落不明,除有房屋一套外,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遂对其位于汉中经济开发区南区南郑大道认购的汉中恒大城9号楼1单元1901号房屋一套进行了查封。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721执247号(执行案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杨能军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