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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2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冉启华与刘成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273号申请执行人冉启华,男,生于1986年6月5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执行人刘成勇,男,生于1975年1月19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申请人冉启华与被执行人刘成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7)云0622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成勇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冉启华于2017年7月31日向巧家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已将申请人申请执行的3100.00元案款执行完毕。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武绍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剑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