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2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冉启华与刘成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2执273号申请执行人冉启华,男,生于1986年6月5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执行人刘成勇,男,生于1975年1月19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申请人冉启华与被执行人刘成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7)云0622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成勇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冉启华于2017年7月31日向巧家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已将申请人申请执行的3100.00元案款执行完毕。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武绍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剑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