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5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洪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96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张洪伟出生日期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河南省登封市前科情况及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7日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3年7月6日刑满释放。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常青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364号指控事实2017年4月29日1时许,被告人张洪伟在登封市谷路街丰乐园小区内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谷路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洧河路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张洪伟的血醇含量为163.87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张洪伟判处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至5000元。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张洪伟已签署具结书,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张洪伟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洪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洪伟曾因犯罪被判刑,可酌定处罚;被告人张洪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洪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期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原被羁押的4日已予折抵。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王学敏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田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