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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何鹏祥与文光辉、邓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鹏祥,文光辉,邓晓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2610号原告:何鹏祥,男,生于1973年7月29日,汉族,退伍军人,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户籍地新疆民丰县,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文光辉,男,生于1974年9月26日,汉族,退伍军人,重庆市璧山县人,住重庆市璧山县。被告:邓晓静,女,生于1977年2月20日,汉族,重庆市农业机械化学校教师,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人,住重庆市永川区,系被告文光辉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鹏祥诉被告文光辉、邓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鹏祥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鹏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鹏祥撤回起诉。审判员  程均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天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