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执6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小静与被执行人杨五娣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小静,杨五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6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方小静,女,汉族,住所地南陵县弋江镇。被执行人:杨五娣,女,汉族,住所地南陵县弋江镇。本院在执行方小静与杨五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杨五娣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陵弋江分理处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五娣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陵弋江分理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周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耿为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