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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6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小静与被执行人杨五娣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小静,杨五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6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方小静,女,汉族,住所地南陵县弋江镇。被执行人:杨五娣,女,汉族,住所地南陵县弋江镇。本院在执行方小静与杨五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杨五娣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陵弋江分理处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五娣在中国农业银行南陵弋江分理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周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耿为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