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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富德鲁康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富德鲁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477号原告: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俊全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鸿雁,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海英,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富德鲁康有限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法定代表人:武祥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梅,女,26岁,苗族,公司员工,扎鲁特旗鲁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富德鲁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白 心 洁审 判 员 红   英人民陪审员 白 春 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哈斯毕力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