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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6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国章犯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章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6刑初15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国章,男,195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小学文化,村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7年5月9日被会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31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章犯失火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国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2日12时许,李国章为便于行走将会东县乌东德镇河门村6组“阴地沟河沟小桥”(小地名)处路边的杂草清除后焚烧,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会东县林业局现场测算,李国章所引发的森林火灾的过火面积为525.41亩(其中过火灌木林面积为215.64亩,过火宜林地面积为309.77亩)。李国章于2017年5月9日主动到会东县森林公安局投案。针对指控内容,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以予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国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国章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自首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国章当庭认罪,未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2日12时许,李国章为便于行走将会东县乌东德镇河门村6组“阴地沟河沟小桥”(小地名)处路边的杂草清除后焚烧,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会东县林业局现场测算,李国章所引发的森林火灾的过火面积为525.41亩(其中过火灌木林面积为215.64亩,过火宜林地面积为309.77亩)。另查明,李国章于2017年5月9日主动到会东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国章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会东县森林公安局受理报警登记表、会东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李国章基本情况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会东县森林公安局立案决定书、会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会东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2、证人李某某、陈某某、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国章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会东县林业局关于会东县乌东德镇河门村小地名“阴地沟”4.12森林火灾测算报告);5、会东县森林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6、会东县森林公安局东森公刑鉴聘字[2017]5号鉴定聘请书、鉴定人资格证书;7、现场勘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平面图、火灾现场调查图、现场照片)。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并形成了证据链,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案件事实相关联,足以认定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致使集体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国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国章在发生森林火灾后主动向会东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李国章系过失犯罪且犯罪情节较轻、其所在社区同意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李国章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危害后果、自首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国章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姚 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云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