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3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涛与梁元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涛,梁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3700号原告:赵涛,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告:梁元,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定远县。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赵涛与被告梁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梁元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原审限内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宋伶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仕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