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立丰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丰
案由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125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立丰,男,1983年1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余姚市。2012年10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7年4月28日到案,同月2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1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立丰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芸、被告人陈立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1日左右,被告人陈立丰为讨好女友张某,在余姚市老北站附近通过路边张贴的小广告联系做假票证的人,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伪造存单账号为39×××16、户名为李某、面额为人民币12万元并加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业务专用章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1张,后于同月26日在慈溪市浒山街道国道线旁的圣巴里咖啡店交予张某。同月28日上午,张某持该伪造的储蓄存单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城南支行查询时,被银行工作人员截获并报警。被告人陈立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立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陆某2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伪造的银行存单及照片、情况说明、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陈立丰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立丰伙同他人伪造金融票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立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立丰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立丰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云(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