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6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贾帅英与赵毅龙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帅英,赵毅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6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贾帅英,男,1992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赵毅龙,男,199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伊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329民初10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5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赵毅龙所有的本田雅阁车豫C571**,2017年8月16日买受人董文渊(身份证号:410329198312021516),以128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田雅阁车豫C571**所有权归买受人董文渊所有,本田雅阁车豫C571**的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董文渊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董文渊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迪 微信公众号“”